1)實驗室階段的調查:
調查6大因素,逐一排查:儀器設備、方法/規程、標準品/標準溶液、樣品制備、環境(T、RH)、歷史等影響因素,工作期限一周。
①儀器設備有無經過確認和校驗,校正參數是否正確。如沒有進行確認或校驗,或校驗數據不正確,應重新進行確認或校驗,同時對近階段用該儀器設備檢測的樣品重新檢測。如儀器校正不合格,則不能使用,并對近階段用該儀器設備檢測的樣品重新檢測。
②檢驗方法有無經過驗證,是否存在變更。如發現檢驗方法有誤時,應立即廢除該方法,并重新開發出一種檢驗方法,并進行驗證。原數據作廢。所有采用本檢驗方法進行的應重新用新的檢驗方法檢驗。
③標準品、溶液儲存是否符合要求,標準品是否正確干燥,玻璃儀器是否符合要求。如不符合規定,應按照正常工作程序重新檢驗,原數據作廢。并應向前追溯至合格,至少三批。
④樣品及稱量是否正確,有效成分是否溶解完全,稀釋、振搖和萃取時間是否足夠、方法是否合適。若判定是上述問題,則重新進行檢驗,原數據作廢。并應向前追溯至合格,至少三批。
⑤在檢驗之前和檢驗期間有無進行必要的系統適應性試驗,如沒有或系統適應性試驗不合格,則原數據作廢。并應向前追溯至合格,至少三批。
⑥操作環境是否符合相應要求,如不符合要求,則原數據作廢。調整操作環境至符合規定,重新檢驗,并調查是否牽涉到其他品種、批號的樣品。
⑦人員有無經過適當培訓,若發現屬于培訓不當則原數據作廢,在培訓至符合要求前,該員工不得繼續從事檢驗工作,同時由合格的人員對樣品重新檢測。并應向前追溯至合格,至少三批。
⑧記錄有無錯誤、計算有無錯誤。如有誤,則原數據作廢,對原記錄予以改正,重新計算。
⑨在這一階段,對產生OOS結果的樣品進行有限的檢測會有助于調查。這種有限的檢測不足以決定該批能否被接受,但也應收載于調查報告內。
⑩如果OOS結果的原因可以歸咎于實驗室檢驗問題,就要再次對原樣進行檢測。如果測試結果符合標準要求,則原OOS結果作廢。應記錄OOS的根本原因,并確定對其他數據的影響。并采取相應的糾正措施以防止造成該錯誤的原因再次發生。
2)復驗
a.復驗應由另一位有經驗的分析人員完成,重新配制標準溶液、流動相等,用原方法重新測定,原則上復驗一次即可。不可復驗至取得滿意結果。
b.若肯定實驗室差錯,復驗結果將取代原結果。同時保留原不合格結果的記錄,并由調查人員注明“該結果無效”,并簽名和記錄日期。
3)數據的平均處理
a.當將分析數據平均處理時,決定于樣品和檢驗目的。
b.在旋光度分析中,將數次孤立的測量值平均,作為樣品旋光度的分析結果。
c.如果樣品是均一的,使用平均值能得到更準確的結果。
d.各類方法均應有相對偏差的要求。
e.在含量檢測中要使用平均化,前提是每個測試結果均應符合標準。有合格又有不合格的結果,不能平均,需調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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